工信部发布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征求意见稿
1月27日消息(田小梦)近日,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发布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指出,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微波通信的需求,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微波通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结合微波通信频率使用现状,经研究,现对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段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
使用上述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服务范围涉及三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跨国境(界)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服务范围涉及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其中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商另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实施。服务范围仅涉及单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同时,意见指出,使用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其频率使用率要求为频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申请。已获许可但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站可使用至设备报废为止。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