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在何时发放?
大众网通讯员 苏睿 烟台报道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2年9月15日入职某机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张某主张不是自己个人原因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主张在平时发放给张某的工资中,已经提前支付了经济补偿而拒绝支付,张某不认可,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案例解析
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助,以保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基本生活。本案中,某机械公司主张已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明显不同,二者并不等价,且经济补偿金是基于解除劳动关系后才产生的补偿,该公司主张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支付,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近年来,用人单位以提前每年支付“经济补偿”的方式来逃避经济补偿支付责任的新类型纠纷开始出现。本案通过明确经济补偿的性质和作用,对用人单位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予以纠正,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